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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标使用证据之证明标准

作者:点击:2288 发布时间:2024-01-15

商标是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的、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的标志。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权利人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可见,商标专用权与一般私权不同。它有着在商业活动中与其他竞争的固有使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资源的争夺不可避免,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正是由于商业活动中优胜劣汰的竞争,商标专用权的价值才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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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规范使用关系到商业主体的切身利益。通过规范商标使用,商业主体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不正当竞争带来的风险,在商标行政授权和确权案件过程中更加从容,在面对商标侵权诉讼时更有信心胜诉。同时,也可以大大提高业务质量。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各类商标案件中,商标使用证据几乎始终是关键核心。因此,在认定证据用途的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明标准就成为关键。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及证明程度的定量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确定待证明事实所需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可分为三类:较大可能性、高概率和排除合理怀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须遵守较高的证明概率标准。所谓大概率,是指存在高度的可能性。有学者对证明标准进行了量化,根据证据强度将概率分为三个区间,即:初级概率51%-74%、中间概率75%-84%、概率85%-99%。这三个定量区间可以作为参考,帮助理解证明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审查员或法官都要经历通过心证实现证明的过程,难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有必要通过证据规则来限制自由裁量权,将主观推理限制为客观证据的支持。

笔者认为,在商标案件中,要想达到较高的举证标准,至少备案证据整体需要达到75%以上的举证水平。备案的综合证据不能达到该证明标准的,将无法认定所要证明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那么,如何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呢?如果把高概率比作一座房子,那么证据就是组成房子的砖瓦,研究证据必须从证据的“三性二力”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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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据的“三个属性和两个优势”

   1、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01.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产生和获取不违反法律规定,证据的产生可以细分为证据的举证主体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体的合法性是指出示证据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组织或者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人证言;非法设立企业进行违法交易等出示的证据等,都是主体违法的典型情形。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生效所需要满足的形式要求是否齐全,例如合同是否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等。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是指取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不得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非法证据,不得胁迫、诱导他人违背他人意愿和事实作出虚假证言等。

   02.证据的客观性

  从抽象的宏观角度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客观存在。从具体的内容和形式来说,就意味着证据不应该仅仅由它来记录。涉及的内容由相关各方单独或共同制作,也应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方参与制作。证据的客观性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客观性的要求贯穿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应满足客观性的要求。

   03.证据的相关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各证据之间应当存在逻辑关联,并与待证明的事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例如,根据事实发生的不同环节或阶段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可以得出待证明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结论。在商标案件中,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证据是否反映系争商标标识,或者核准的商标标识是否规范使用;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批准的商品或服务一致;证据是否反映争议使用商标认定的时间;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在商标法等管辖范围内使用

  2、证据的“二力”是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01.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特定证据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认定依据的能力。资格基于事实。一般情况下,在程序、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材料一般都具有证据能力。

   02.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待证明事实的程度。证据的证明力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审查、审理的明文规定;另一个是审查员或法官的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会随着证据“三性”的完整性而不断变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立案证据会不断强化或削弱审判人员对待证明事实的内在信心,从而结合证据和自身判断得出终结论。

  综上所述,商标案件要想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必须从具体的证据材料入手,在形成证据的过程中,通过规范化,尽量满足证据的“三个特征、两个特征”。商业行为。力”的要求。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以证据的“三个属性、两种力量”为指导,梳理出能够互相印证、逻辑上一致的证据材料。笔者在此列举了当前实践中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试图帮助说明如何使提交的证据符合所需的证明标准。